(1)标准文本封面注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以标注为准,并且商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用采标标志;
(2)标准文本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写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商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用采标标志;
(3)标准封面、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没写明等同、等效使用程度的,但性能指标与相应现行的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的指标一致(并附有指标对比表),商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需要的,可用采标标志。
(4)国家标准、行业准则是非等效使用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非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等同、等效使用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经市(地)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商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其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需要,可以用采标标志。
(5)商品相应的基础标准(如技术条件、总技术规范、分技术规范、检验办法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是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商品标准无相应的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经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专家对其商品实物水平与海外相同种类商品水平性能指标进行比较评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可以用采标标志。
(6)企业所使用的海外标准不是是国家公布的《推行采标标志目录》中“采标标准”一栏所列的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但其性能指标等于或严于列入《目录》的国际标准(或海外先进标准),可用采标标志。